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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7/13 9:00:00文章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121
一、负责机构
由学校助学金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技工学生免学费补助评定的相关资料收集、上报、与银行联系集中办卡、材料归档保存等日常管理事务。各专业科学生干事和班主任在接到资助管理中心布置的任务后负责按统一格式收集整理原始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二、资助对象
具有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正式技工学籍的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县镇(含县级市)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相应比例享受免学费补助。
转学、休学、参军、退学的学生,学校依法取消其受助资格。
三、资助标准、覆盖范围与比例
1、技工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3200元/生/年。
2、免学费补助政策覆盖范围为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残疾学生。
(1)一、二年级农村、县镇在校学生均可享受免学费补助;一、二年级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补助的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2)三年级农村、县镇在校生享受免学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在校农村、县镇学生的50%确定;三年级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补助的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
3、四年级学生按政策规定不享受免学费补助。
四、资助对象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等认定。
3、非全日制学生和成教大专学生不予认定。
五、免学费补助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免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并上交《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2、学生上交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贫困证明原件(需有村、乡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或者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
3、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4、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5、城市学生以及三年级学生受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名单汇总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受助学生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由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将免学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六、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1、新生入学后各专业科分班级统一收集学生相关资料并送交学校助学金资助管理中心。
2、免学费补贴一律不发放现金。凡是身份证资料填报不准确、银行卡遗失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3、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学校依法取消其受助资格:
(1)经常旷课,情节严重,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2)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4)学习态度不端正,累计多门功课不及格,经教育后不改正,影响恶劣,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吸烟恶习突出,经常通宵上网、晚归,屡教不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6)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惩处的;
(7)文明修养差、品行恶劣、影响坏,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8)因休学、专学、退学、参军等原因丧失学籍的。
在接到学校消助学资格的通知后,如有异议,被取消资格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学生本人认同处理。在取消受助资格的决定生效后,学校助学金资助管理中心应在一周内报省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并在助学档案上必须如实反映出这类学生情况。
以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人社〔2012〕82号)文件制定,由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学保科负责说明。